广东松山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项目评审及费用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的评审质量,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特制定科研项目评审及费用发放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的校内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和结项评审,以及校外限额申报科研项目的遴选评审。
第三条 科研项目评审由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提出评审专家名单,成立评审专家组,实行专家个人独立评审和专家组集体做出评审结论相结合的规定。
第四条 科研项目评审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把定量和定性结合起来,做到客观、公平和公正。
第五条 科研项目评审方式分为会议评审和网络评审。
第六条 评审专家对立项和结项评审应给出个人意见,专家组应给出集体意见;对于遴选评审,除给出专家个人评审意见和专家组集体意见之外,还应对照评分标准给各项目打分并按各项目得分的高低标注名次。
第七条 校内专家评审费的计算标准为:每位专家每个项目1标准学时。标准学时酬金按学校基准课时单价计算。
第八条 校外专家评审费以劳务费方式发放。
第九条 组织评审的管理人员不予发放评审费。
第十条 评审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用执行会议费支出标准。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费在每次评审工作结束后,由组织评审的科研管理部门填写相应的表格,由相关部门签章、主管领导审批、评审专家签名后送财务处报账。
第十二条 教研教改项目评审及费用发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往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